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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火灾责任认定,准确核定火灾损失

      《消防法》修订稿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由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认定主体(主体为公安消防机关,实际上是武警消防部队)的特殊性、认定的科学性、事实上的准司法性三个鲜明的特点。同时又由于我国在火灾调查方面比较薄弱(从业人员少、任务重、装备差,专业机构少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直接涉及到保险公司和业主的利益,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出现争执。因此,关于火灾责任的认定需要严谨科学的态度、完善的体制、专业的机构。建议火灾的认定由公安消防机关主导,若保险公司或业主有要求,可适当增加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认定主体。 

       我国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了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该规定第四节对火灾损失统计做了程序上的规定(详见该规定第27、28条),规定火灾受损单位或个人自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的直接损失,而后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实统计。由于利益驱使,火灾受损单位或个人为了多得火灾赔偿,可能会夸大火灾的损失,给火灾损失核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为了准确核定火灾损失,建议由火灾受损单位和承担保险的公司共同申报直接财产损失,而后再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实统计。